榆树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榆树,位于吉林省中北部,松嫩平原腹地,处于长春、吉林、哈尔滨三市构成的三角区中心,幅员面积4722平方公里,有耕地30.7万公顷,总人口123万。有一个省级开发区和一个省级工业集中区,辖24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388个行政村,2711个村民小组。榆树历史延革绵长。早在4万年前,“榆树人”就在这片黑土地上繁衍生息。榆树文化底蕴丰富,人才济济,在清代就有黑林镇太平川于家“叔侄五进士、兄弟两翰林”。榆树自然资源丰富,松花江滔滔北上,流经榆树四个乡镇;拉林河涣涣东来,横贯榆树九乡黑土;卡岔河纵贯南北,滋养着两岸数十万乡亲。榆树交通条件便利,榆陶铁路连接京哈干线,102国道、京哈高速公路与五棵树开发区擦境而过,黑大一级公路、榆陶一级公路、科铁二级公路全面开通,构建“两横一纵”、四通八达的公路主骨架,榆树到达长春、吉林、哈尔滨三大城市均在1.5小时左右。榆树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基础设施日益完善,承载功能不断增强。榆树农业资源富足,是全国重点商品粮基地县(市)之一,处于世界著名的黄金玉米带上,盛产玉米、大豆、水稻、高粱,素有“粮豆之乡”、“松辽平原第一仓”的美誉。全市粮食总产量达到48亿斤,被评为全国十大产粮标兵县市。畜牧业发展迅速,全市生猪发展到310万头、黄牛103万头、禽3600万只、奶牛2万头。